《消費者保護法》
依據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2條第一項: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」之商品,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。自105年1月1日起,生鮮食品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,並不享有7天鑑賞期。
【本館退換貨說明】
已出貨、非運送過程導致食品變質等因素,皆不可退換貨。
1. 商品到貨若有缺漏、失溫等情形,請您務必於到貨時「當天」反應給客服人員,並拍下〔商品外箱+宅配單〕&〔箱子內容物的商品狀態〕,我們將盡速幫您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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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務必詳閱說明,確認細項後,再行下單喔!下單後即視為同意商品頁面之各項規範。
如果經過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有以下七種情形之一者,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7天猶豫期之適用:
一、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(例如:現做餐盒或蔬果等,蛋糕或鮮奶等商品,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壞均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。)
二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(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)
三、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四、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五、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六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(例如:內衣、內褲或刮鬍刀等),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(用)後再次出售,有影響衛生之虞。
七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(其他有關例外情況的詳細說明,請參閱行政院消保處網頁 http://www.cpc.ey.gov.tw/)
附:
「消費者保護法」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J0170001